本系就業導向基本能力指標,以工作職稱對應各能力項目並配合本系課程科目: 一、派出所所長、分隊長、巡官及科員:需具備初階警察組織與管理、初階警政哲學與倫理、初階警察 執法與初階後勤管理等四項能力。 二、分局課長、隊長:需具備進階警察組織與管理、進階警政哲學與倫理、進階警察執法及進階後勤管 理等四項能力。 三、分局長、總局組長及主任:高階警察組織與管理、高階警政哲學與倫理、高階警察執法及高階後勤 管理等四項能力。 各項能力內容與對應科目詳列如附檔。